⑴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2.旅客误购车票、误乘列车的处理
⑸旅客发生车票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对旅客因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承运人应免费将旅客送回。在免费送回敬意,旅客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敬意补收藏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由于误购、误乘成坐过了站在原票有效期不能到达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材料有效期。
3.对检票、验票和收票的规定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持半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须核对相应的证件,经确认无误后打查验标记。车站(到乘降所下车时为列车)对使用完毕的车票应收回。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站、车将销角的车票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可以在车内验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