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旅游旺季已经到来,种种旅游“陷阱”也开始涌现,尤其购物“陷阱”形式多样,虽然许多伎俩称不上新鲜,但上当者却“前赴后继”,络绎不绝。为此,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收集了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提醒市民谨防欺诈,依法维权,安享旅游乐趣。
案例一:“喜得子”、“过满月”只是为兜售伪劣商品
张大爷和老伴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旅行团,团队在珠海游玩时,导游带领游客进入一家珠宝店,店内导购声称老板喜得贵子,今天商店不营业,买东西不叫买,而是给老板送红包,并送给大家一些小礼品,同时还请大家给老板的孩子写祝福语。张大爷的老伴写了几句。
不久,老板出来声称张大爷老伴写得好,将老两口引入里屋,老板介绍自己是华侨巨商之子,由于多年无子来中国后一直行善,今年老天保佑让他生了个儿子,今天遇到张大爷夫妇这样善良的人,心里很高兴,表示一定要和他们交个朋友。随后老板拿出一对劳力士手表要送给他们,并介绍每块表价值28万元。老两口见礼物贵重推辞不要,老板说那就象征性地收8000元钱吧。老两口满心欢喜,用信用卡支付了8000元人民币,没有要任何发票或收据。后经鉴定,该表为假劳力士表,价值不足百元。
提醒: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及导游在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参加合同中约定的购物活动时应慎重鉴别质量和价格,防止被欺诈。
旅游者应警惕不法分子利用所谓“攀老乡”、“喜得子”、“过满月”等伎俩向旅游者兜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购物陷阱。
旅游者在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上要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并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旅游者收到发票后要仔细核实清楚。如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或拖延开具发票,旅游者须谨慎。
案例二:多次口头约定,不如一纸合同
某市有100余名居民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7天单飞海滨游”。游客代表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多次口头申明旅行社一方不得强迫游客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旅行社工作人员也表示同意。
游客们满以为这将是一趟让人心情舒畅的热带风情之旅,但事实却与他们的期望相差很远。行程第一天,地接导游就要求游客每人再交300元的费用,观看“某表演”,面对这样的“插曲”,大多数游客表示不愿意参加,拒绝再付300元。导游于是让司机将大巴停下不走了,并对游客说“你们不交钱,我就无钱安排晚饭,宾馆房间的钥匙也拿不到”。最后经过反复争执,在与导游谈妥了人均100多元的价格后,20多名游客无奈观看了“某表演”。
显然,这样的“业绩”让导游很不高兴。在随后的行程中,导游要么不给游客发房卡,让几十个人没有地方住;要么与旅游大巴的司机一起“消失”,将游客丢弃在海滩;到了返程日,导游更要求每位游客再出100元钱,否则就不发给游客返程的火车票。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上述问题虽得到了解决,但却给游客心里留下了“伤痛”。
提醒: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中应明确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名称和价格,并标明旅游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对旅行社单方面提出的所谓“临时安排”、“由地接社或导游相机处理”等含混用语,旅游者须谨慎。
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因旅游者拒绝参加需要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导游的行为,也可在结束旅游活动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有上述违规行为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三:老人和孩子不能被“潜规则”
退休教师王先生和老伴参加某出境游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澳新七日游,该团一行28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7人,18岁以下4人。旅行社的宣传单上写的是团费每人13000元,但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又要求60岁以上老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每人多交3000元至3300元不等的附加费。
王老师和老伴对附加费用提出质疑,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因60岁以上老年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消费水平不高,因此要向他们征收团费之外的附加费用,并表示这是众多旅行社普遍存在的“潜规则”。
王老师是个细心人,据他观察,在整个行程中,60岁以上老人吃住行游和大家一样,旅行社并没有提供任何附加的服务,他们在旅游中的消费能力有时超过60岁以下的旅游者。以该团为例,7位老人平均购物消费在8000元人民币以上。王老师回国后,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下,该出境游组团旅行社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了王老师,并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王老师觉得这种“潜规则”是对老年人和孩子的歧视和勒索,应坚决予以制止。
提醒: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如附加费用等,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违者要受到处罚。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违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旅行社、导游、领队的行为,也可在旅游活动结束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案例四:“低价团”羊毛出在羊身上
一次,一名男性老年游客与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旅游,途中,女导游将旅游团带到珠宝店购物,该游客和约20名团友入店。20分钟后,该游客独自走到店外看报纸。半小时后,女导游叫其返回店内,他进店后打算再离开时,被女导游出言指骂并企图阻止他离开,因气愤异常心脏病发作,该游客送医院后不治身亡。事后查明,该旅游团为典型的低团费购物团,女导游没有导游牌照。提醒:
参加旅游活动,要与旅行社签订尽量详细的旅游合同,除对旅游行程等进行约定外,对购物活动安排也要明确约定,要明确购物次数、地点、主要商品和每次购物的最长时间,并标明旅游者有是否购物的自由选择权。
参加赴港旅游,对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安排的购物活动须谨慎对待,购物时最好选择带有香港旅游发展局推荐的“优”和香港知识产权署推荐的“正”字标志的商家。如发生被旅行社或导游强迫购物、限制离店和因拒绝参加购物活动旅行社或导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等情形,应向香港旅游当局举报,要求予以制止,也可在结束旅游活动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不要单纯追求“廉价”,避免落入低价旅游“陷阱”。
案例五:奖到的旅游也要签好合同
随着出境游的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商业促销瞄准了旅游市场这块大“蛋糕”。某商场的促销活动就承诺,参与活动的幸运顾客可获得港澳双卧六日游大奖。该商场委托X旅行社负责此项业务,该社组织了50余名中奖者赴香港澳门旅游。在港期间,这个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了强迫购物、导游辱骂等一系列问题。游客返程后向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后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该旅行社没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也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依据《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行社进行了行政处罚。提醒:
旅游者在抽中出境旅游大奖时,要注意受委托的旅行社是否持有《出境游委托招徕授权书》,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出境游资质情况。
奖来的旅游,旅游者出游前也要与相关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游览项目,购物次数等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